律师简介

       孙金花律师,河北省正定县人。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和河北经贸大学,获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法学硕士学位,讲师。2003年毕业后分配到河北经济管理学校任教并担任法律顾问工作。2009至2012年参加河北省的送教下乡工作,普及讲授法律基础知识。法学理论功底深厚,参编教材多部、发表法学文章多篇、主持和参与课题多部。从事法学教学12年后辞去公职进入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执业,现为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员,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会会员、法律服务中心咨询律师。


       执业理念: 细节决定成败,走好程序的每一步,争取每一个环节都不给当事人留有遗憾。
业务专长:
1、企业法人治理,刑事法律风险防范;

2、侵财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;

3、专注于经济犯罪研究。


成功案例:

1.法律顾问

担任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、石家庄藏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、宜民贷(上海)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、河北九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、河北经济管理学校、石家庄博欣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、石家庄五丰热工机械有限公司、河北金蹄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、河北韩杉新材料装饰有限公司、中石化工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、石家庄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。


2.刑事案件
(1)承办孙某(女)诈骗一案,公安阶段认定数额为37万元,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将犯罪数额辩到2万元,为当事人争取了较低的刑期。
(2)史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,本案很可能被定性为集资诈骗案,公安阶段出具法律意见成功影响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,将本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。
(3)张某诈骗、伪造公文印章案,为张某争取了较低的刑期。
(4)石家庄影响较大的孙某冒充神医诈骗案,在审判阶段成功将诈骗老年人这一从重情节打掉,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低的刑期。
(5)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,为陈某争取了较低的刑期。
(6)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。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数额为一亿两千万,经过与检察院反复沟通,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将非吸数额降到两千万。
(7)陆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。
(8)石某组织领导传销案,该案公诉机关指控石某犯罪情节严重,经过反复阅卷整理出具法律意见成功将该情节打掉。
(9)田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,该案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为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60余吨,经过成功辩护后为被告人争取了较低的刑期。

(10)王某诈骗案,该案一审认定王某诈骗7千多万。

除此之外,孙金花律师还代理了高某故意伤害案、栗某故意杀人案、王某被伤害案、曹某过失致人死亡案、韩某故意杀人案等大量刑事案件。


3、民商事案件:

(1)沈某与某公司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
(2)某家具公司与某房产开发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
(3)某家具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标的3200万的借款合同纠纷案
(4)杨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
(5)靳某与某公司标的额11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
(6)孙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
(7)河北某公司与新疆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
(8)李某与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
(9)靳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案
(10)谢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
(11)郑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
(12)李某与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
(13)康某与某金融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
(14)乔某等8人与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
(15)某装饰工程公司与某建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
(16)田某与某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
(17)曲某与某银行抵押合同纠纷案
(18)张某与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

(19)某家具公司与某房产公司、某银行标的4000万的抵押合同纠纷案

除此之外,孙金花律师还代理刘某等与某县政府的40起行政诉讼案件、代理李某与某县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等大量民事、行政案件。


学术成果:
1、《职务犯罪案件辩护》,荣获2015年河北省法学会论文三等奖。
2、《浅析受贿罪的司法认定》,荣获2016年河北省法学会论文二等奖。
3、《受贿罪的司法认定》,载于《河北法学》,2016年增合刊,第二作者;

4、《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》,荣获2017年河北省法学会论文二等奖。


联系方式:
1、电话:13931175126
2、地址: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368号益庄广场8层

擅长领域
  • 合同纠纷
  • 公司企业
  • 证券投资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孙金花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301*********1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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